海运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承载着全球八成以上的货物运输量,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支撑。海商法作为调整和规范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其制度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航运贸易秩序的稳定与畅通。我国现行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30多年来,这部法律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和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成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海商实践领域涌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海商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修改完善工作迫在眉睫。其一,航运贸易领域的规模、业态和技术均发生深刻变革,集装箱运输、航运电商等新模式快速兴起,而现行法律中的部分规定明显滞后,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缺失,难以有效回应实践诉求。其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我国在船舶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亟须通过立法将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为后续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其三,国际海商立法动态活跃,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断更新,作为重要涉外法律的海商法,需要主动与国际规则衔接融合,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规则话语权。其四,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持续完善,民法典等基础性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海商法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协调衔接的新要求,以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
本次海商法修改历经严谨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24年度、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海商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展二次审议;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完成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商法,该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核心思路体现为三个“坚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把握海商实践的制度需求,合理借鉴国际先进规则,统筹协调与民法典等法律的关系,着力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立足国情,充分考量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实际情况,兼顾承运人、托运人、船员等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平衡权利义务关系,激发行业发展活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适应我国航运贸易发展趋势,又主动对接国际规则,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
修订后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修改内容全面系统,重点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在规则统一方面,实现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海商规则的适度统一: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适用范围;统一国内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司法难题;统一海船与内河船艇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明确非军事、非政府公务船艇适用同一标准。
在权利义务调整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边界:新增承运人“接收”“交付”货物的义务,调整实际承运人定义,使港口经营人等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享有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同时将免责事由扩展至迟延交付情形;明确托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适运的义务;规范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承担主体为托运人,并要求及时通知;新增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及承运人拒绝的例外情形;提高旅客运输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增设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允许旅客直天富用户注册接向保险人索赔;优化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
在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方面,修订后的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其法律地位与运输单证同等效力,规范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使用、条件要求及与纸质单证的转换规则,为航运单证电子化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在生态保护方面,立法目的中新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明确船长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禁止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海难救助中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分节规范载运油类和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在涉外规则方面,增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条款,充实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建造中船舶物权、船舶留置权、油污损害责任等的法律适用标准。
此外,修订内容还包括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规定、明确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强化船员权益保障、修改货物实际价值计算标准、调整航次租船合同章节归属、完善共同海损规则、扩大海上保险合同适用范围、细化海事赔偿请求时效、增设反制条款、明确船东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等重要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作为海商法调整的核心领域,本次修订作出了重点完善。在适用范围上,明确涵盖国际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同时区分二者在承运人适航义务、迟延交付认定及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则差异。在主体义务上,参考国际公约新增承运人“接收”“交付”义务和托运人交付适运货物的义务,调整实际承运人定义,完善舱面货载运规则。在权利义务界定上,明确未签发提单情形下的规则适用,新增承运人货物交付基本规则,优化无人提货的费用风险承担机制,规范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在数字化转型上,专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相关规则。在价值计算上,修改货物实际价值计算标准,使其更符合实践需求。
作为重要的涉外法律,本次修订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亮点突出。在对接国际规则方面,根据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增加船长污染防治职责,借鉴《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等公约完善承运人义务、运输单证、免责事由等规定,参考相关议定书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增设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吸纳《鹿特丹规则》、相关国际示范法成果规范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污染损失不列入共同海损。在法律适用方面,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新增多项法律适用规定。在制度保障方面,增设反制条款,对针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的歧视性措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充实了我国涉外法律工具箱。
修订后的海商法将以更完善的规则体系、更精准的权利义务配置、更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我国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涉外法治建设深化、海洋生态文明进步提供坚实保障,助力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为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贡献中国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