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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章311条立法框架重塑!海事法律生态演进中的五

来源:未知日期:2025-07-11 浏览:

  天富平台注册《海商法》立法背景植根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主导期,沿海运输被排除在第四章之外、沿海责任限制设定为国际一半、货损赔偿采用政府主导的CIF价而非国际通用的卸货地价格……均为特定背景的直接产物,因此弥补规则体系的历史疏漏成为修法关键。同时,作为深度国际化的特殊领域立法,《海商法》制定时所依据的国际公约与行业规则已逐渐偏离当代主流,亟需通过修法同步吸纳国际海事实践的合理内容,从而保持规则体系的先进性。

  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标志着1993年施行的现行《海商法》修订进程取得重要进展。同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完成了对最新修订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16章311条,修订内容聚焦于统一国内外运输规则、强化承运人责任以及增设船舶油污责任等,以此适应全球航运格局深度调整与我国推进“双循环”发展战略的新时代需求。

  在此背景下,律新社研究中心于2025年4月正式启动《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5):海事海商领域》调研。依托《海商法》修订的大背景,律新社研究中心与6位海事海商律师展开深入调研,深度解析新法修订要点,系统揭示法律变革对法律服务市场格局的重塑作用,为行业挖掘业务增长点提供具体方向。

  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意义非凡,是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进行较为全面的修改。

  从调整适用范围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市场变化巨大,修订草案统一了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并且考虑到内河货物运输行业发展和海事审判实践的难题,规定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本法关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草案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细化交付货物规则,以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同时,加大对旅客权益保护力度,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还规定承运人要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且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此外,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合理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适应航运发展趋势,草案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一节,明确其法律地位,为航运数字化提供制度保障。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上,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还明确船长相关职责。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也得以完善,明确特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补充完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重要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随着《海商法》修订进程的推进,一系列关键条款的调整正重塑着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实践的格局。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彩丽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电子运输记录在《海商法》修订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将导致诉讼中举证形式和证据审查标准产生新的变化,且由此衍生的管辖连接点争议等更要求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在船舶油污责任领域,修订草案确立的“谁漏油谁赔偿”原则看似明晰,实则暗藏复杂局面,律师处理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此外,无人船的发展带来责任认定的全新挑战,当事故发生时,船舶所有人、远程操作方、算法供应商等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难以厘清,有可能需借助技术鉴定等手段划分过错比例,与此同时,远程操作方、算法供应商等主体能否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范畴,亦在法律适用层面引发激烈讨论,这些变化均对海事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与制度变革同步涌现的,是新型业态引发的规则适配困境。多式联运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浪潮下,正加剧《海商法》与民法典的体系冲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际商事海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陈川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指出海商海事业务往往与国际贸易密不可分,而且经常跨越海域、陆域与空域,不同区域适用的法律规则差异巨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责任认定出现偏差或“碎片化”结果。比如一起涉及海运、陆运的跨境电商货物损毁案件中,因《海商法》与民法典在相关规定上有很大差别,货主、承运方、仓储方之间对责任认定分歧很大,使得纠纷解决陷入僵局。另一方面,无纸化贸易的兴起正剧烈冲击传统纸质运输单据体系,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与纸质提单的兼容问题,以及如何确保其物权效力等,成为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以某国际航运企业推行电子提单试点为例,因无法解决电子提单物权效力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认可问题,银行拒绝以此作为贸易融资担保,使得无纸化贸易进程受阻。以上提及的新兴法律问题,亟待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解决。

  针对上述挑战,本次《海商法》修订采取了实践导向的解决方案。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办公室执委会委员魏小为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强调,此次《海商法》修订并非旨在进行体系层面的颠覆性变革,而是着力解决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体现出问题导向特征。例如,将电子运输记录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其法律地位,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新增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整体而言,此次修订重在修补漏洞、回应实务需求,而非对整个法律构架的重构。

  随着2024年《海商法》修订草案通过审议并完成意见征集,我国航运法治体系完成了近三十年来最具规模的结构性调适。新法通过统一运输规则、增设船舶油污责任、确立电子提单效力三大支点,初步回应了多式联运责任断层、无纸化贸易法律真空等固有问题。然而立法修补仅是起点,在人工智能重塑航运操作流程、零碳船舶技术颠覆行业标准、跨境电商供应链持续解域化的背景下,海事法律实务正面临更复杂的动态挑战。

  规则迭代速度与产业创新烈度间的张力持续扩大,既催生了邮轮事故跨境归责、危化品多式联运责任链断裂等新型争议,亦倒逼法律从业者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判。正如实务界共识所示,当下已进入“立法整改与业态变革双轨并行期”,海事海商律师亟需在技术风险法律化、责任主体多元化、裁判规则跨界化的浪潮中锚定新坐标。

  特定行业的发展除受政策、立法深度影响外,更呈现出强烈的问题导向特征。尤其在法律行业,其实践矛盾与需求持续驱动规则演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嘉科对律新社指出,当前海事海商领域正涌现五大新问题,深刻影响着实务的发展走向。一、国际邮轮事故旅客溺水等意外引发的法律适用难题较为棘手,船旗国、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冲突如何协调,上海法院以“最密切关系原则”判定某案适用中国法律,外籍旅客案件的管辖争议依旧需要个案个判;二、江海联运危险品瞒报引发的爆炸事故中,海运与江运环节责任主体难以厘清,特别是在长三角地区,此类难题亟待攻克;三、造船合同纠纷中,船厂留置船舶与船东申请强制令放船的矛盾时而显现,南京海事法院推行的“双重担保制度”提供了解决思路,但后续如果进入诉讼,裁决仍是难点;四、自2023年起,上海、海南自贸区试水临时仲裁制度,然而国内仲裁法尚未明确规范,实践中多参照国际规则,制度本土化进程还需努力;五、融资租赁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也持续存在,融资租赁机构所有权常与船员工资、港口费用等优先权产生冲突,如何评估融资机构所有权和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利益,仍需探究。

  《海商法》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像在航运发动机里投入新的齿轮,驱动着整个产业链服务模式的转型磨合。新法落地,伴随着航运业自身的升级浪潮,也在悄悄重塑法律服务的价值,统一规则的铆钉让多式联运服务拓展有了更稳的基础,更重的责任杠铃意味着高端争议解决市场这块蛋糕正在变大;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拉力绳,则拽着合规服务必须做得更细、更专。

  然而,远洋航行的征程向来都不是风平浪静。中美法律规则的博弈交锋、全球绿色转型浪潮的持续冲击,以及如苏伊士运河通航危机般的突发性航运梗阻事件,均为航运业务增长前景笼罩上不确定性的迷雾。海事海商法律服务若要在新时代航程中实现突围,不仅作为熟稔规则的“掌舵者”已难以应对,更需练就立于船头洞察风险风向的前瞻能力。深耕租船纠纷风险防控、船舶环保合规达标、修造合同争议化解这些“老本行”,为它们找到新的突破口与增长点,才能在风浪里找到安全港。因而,法律 “船工” 们如何在这片新旧交织的海域中标定增长灯塔、探寻风险应对的实用智慧,实属必要。

  聚焦这片航域中具体的增长航道,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玉峰在研判未来海事海商领域发展趋势时指出,三大细分业务板块展现出强劲增长潜力。伴随中国进口资源需求攀升,光伏等大宗货物运输需求激增,租船业务市场持续扩容,涉外租船合同纠纷也将随之增多。凭借持续的产能优势,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枢纽地位稳固,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与货代业务量将保持高位运行。此外,以舟山造船基地为代表的修造船业务,在船舶修理、建造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解决与合规服务需求始终稳定。不过,行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中美贸易摩擦等地缘政治风险、港口停靠政策变动以及运河堵塞等突发事件,都可能对相关业务造成冲击,从业者需保持警惕,及时调整策略应对风险。

  如果说纪玉峰律师的视角聚焦于业务板块的增长潜力与外部风险挑战,描绘了一幅宏观趋势图景,那么深入到企业经营的具体层面,法律风险的管理策略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如何在既定的法规框架与市场环境约束下,保障企业自身稳健运行,是摆在众多航运企业面前的现实考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航运与保险部主任吴亚男对律新社指出,除从业务实操维度考量外,更应立足客户视角。在当前环保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针对船舶运营中频发的环保纠纷问题,企业若需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并规避法律风险,需从三方面系统施策:其一,树立科学合规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平衡安全运营、效率提升与成本控制的关系,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与业务特性合理配置合规投入,尤其在市场行情向好时更应着眼长远,夯实规范化发展基础;其二,强化合规管理的落地执行,确保制度文件不流于形式,重点针对船舶污染物处理、防污染设备维护等具体管理环节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其三,完善环保纠纷应急处置体系,制定标准化的纠纷处理流程与响应预案,以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同时,企业需高度关注环保法律法规的动态更新,由于该领域政策与技术标准迭代较快,需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追踪机制,确保经营行为与时代发展要求同步适配。

  《海商法》的世纪修订既是对三十年航运法治进程的深刻复盘,更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事治理的关键落子。在电子提单确权规则统一化、油污赔偿责任严格化、国际公约接轨制度现代化的三重变革下,中国航运业正以全新竞争力重塑全球贸易枢纽功能。然而,面对技术颠覆、绿色革命、风险裂变的现实冲击,海事海商律师唯有以规则预判力穿透业务表层,以合规创新力夯实企业根基,方能在百年未有的航运变局中锚定价值坐标,支撑海事海商法律服务行业在新规则时代行稳致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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