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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案故事物流公司是否参与其中?

来源:未知日期:2026-04-29 浏览:

  原本是一件只有2名犯罪嫌疑人、2300多页证据材料的普通涉税犯罪案件,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却发现侦查机关移送时遗漏了主要的责任主体——物流公司。这是我院前不久办结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我们坚持在监督中办案,依法追诉了犯罪单位,彰显了法律监督的精准度,维护了司法公正。

  2024年10月17日,詹某、包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詹某、包某虚构物流公司业务,从能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公司增值税款,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9张,价税合计630余万元,税额70余万元。看完案卷,我心中产生疑问,二人是如何操作能在短短3个月里逃避缴税70余万元?犯罪主体是否有遗漏,物流公司是否参与其中?

  我们决定从细节里找答案。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对20多名证人再次进行询问,补充收集了该物流公司的注册档案、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模式、相关账户交易明细等书面证据,证实了詹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某担任监事,分管财务兼任出纳,案发时二人是夫妻关系。詹某、包某从能源公司购买加油卡,二人分工合作,詹某商谈具体“业务”,包某负责支付钱款、缴纳税费。能源公司支付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并未实际交付等值的加油卡,而是在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余的资金打入包某的个人账户。

  上述案情看似清晰,但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我们警觉:购油款从哪儿来?是詹某、包某二人的个人财产,还是物流公司的资金?购油行为是代表了个人还是单位的意志?我们全面梳理资金流水,发现款项源头正是物流公司的账户,在对詹某、包某加强讯问后,二人最终供述虚假购油的目的是给公司抵扣税款。

  我们经分析认为,整个过程由詹某决策主导,包某具体执行,詹某作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策代表单位意志,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开支,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是对单位犯罪这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纵容,无法起到应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此我们依法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傲世注册登录通知公安机关对涉案单位物流公司补充移送起诉。

  2025年6月,我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物流公司、詹某、包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物流公司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詹某、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十一个月,适用缓刑。

  案件终局,责任未了。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税收审查不严问题,我院依法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税务部门迅速行动,通过建立“增强专业能力+强化中介组织监管+加强普法宣传”等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扎紧篱笆。我院还与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建立涉税案件线索通报制度,常态化进行涉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案例交流,从案例交流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提高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

  面对不断翻新、更为隐蔽的犯罪手段,我们应牢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努力以检察监督的精准度促进提升司法公正度,不枉不纵全链条惩治犯罪,将司法办案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全力推动堵漏建制,以高质效履职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口述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俊整理:胡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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